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,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应遵循以下规则:
一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12条:
- 离职时未休年假需折算工资: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报酬(含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%,需额外补发200%)。
- 折算公式:
未休年假工资 =(当年应休天数 - 已休天数)× 日工资 × 200%
(注:日工资 = 月平均工资 ÷ 月计薪天数(21.75天))
二、计算步骤
确定全年应休天数
-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:5天
- 满10年不满20年:10天
- 满20年:15天
(以职工离职前的累计工龄为准)
计算当年可休天数
- 折算公式:
当年应休天数 =(在职天数 ÷ 365天)× 全年应休天数
- 结果不足1天的部分按1天计算(司法实践中通常向上取整)。
扣除已休天数
计算补偿工资
- 补偿金额 =(未休天数 × 日工资)× 200%
(额外补偿部分,不含正常工资)。
三、示例
案例:
职工累计工龄8年(全年应休5天),3月31日离职(在职90天),未休年假。
- 折算应休天数:(90天 ÷ 365天)× 5天 ≈ 1.23天 → 按2天计算(向上取整)。
- 补偿计算:
若日工资为500元,则补偿 = 2天 × 500元 × 200% = 2000元。
四、注意事项
企业不得单方清零:
即使职工主动辞职,企业也
无权取消未休年假补偿,否则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。
时效问题:
职工可主张离职前
2年内的未休年假补偿(部分地区支持3年)。
争议处理:
若企业拒绝支付,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。
五、操作建议
保留证据:
留存劳动合同、工资单、年假记录等,作为维权依据。
书面确认:
离职时与企业书面确认未休年假天数及补偿金额,避免纠纷。
总结:职工主动离职时,企业必须依法折算未休年假并支付额外200%的工资补偿。建议双方提前沟通明确补偿方案,确保合规。